(2019)豫1281執89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兆林 | ||
立案時間 | 2019-07-02 | ||
發布時間 | 2019-07-2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9)豫1281執89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義馬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義馬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莊祖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侯火峰各項損失共計181706元; 二、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侯火峰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58元,保全費1020元,公告費560元,由原告侯火峰承擔6901元(免交3000元),被告莊祖輝、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連帶承擔453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