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蘇1322執385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邢華義 | ||
立案時間 | 2017-01-12 | ||
發布時間 | 2017-06-1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蘇1322執385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沭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上訴人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被上訴人沭陽縣久豐供水設備有限公司20萬元,如逾期未付,則按一審判決執行; 二、雙方當事人之間再無其他糾紛;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上訴人沭陽縣久豐供水設備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50元,由上訴人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