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蘇0506執171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邢華義 | ||
立案時間 | 2017-04-19 | ||
發布時間 | 2018-04-2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506執171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黃勝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徐曉麗借款人民幣8000000元及該款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黃勝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曉麗律師費150000元。 三、被告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64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81648元,由原告徐曉麗負擔1750元,由被告黃勝章、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798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0555301040017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