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蘇0506執84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邢華義 | ||
立案時間 | 2018-01-30 | ||
發布時間 | 2018-05-0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506執84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黃勝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徐曉麗工程利潤款人民幣280萬元及該款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償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徐曉麗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60元,由被告黃勝章、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