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蘇0591執4835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邢華義 | ||
立案時間 | 2018-11-03 | ||
發布時間 | 2019-03-07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591執4835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陳志兵工程保證金265萬元; 二、駁回原告陳志兵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00元,由原告陳志兵負擔800元,被告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800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予退還,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所負擔部分支付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