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冀0821執43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劉國強 | ||
立案時間 | 2021-04-07 | ||
發布時間 | 2021-05-2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冀0821執43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承德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承德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遠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質保金138 72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此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承德縣新合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不承擔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北京遠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 537.24元,由被告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