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蘇0111執397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向平 | ||
立案時間 | 2018-11-14 | ||
發布時間 | 2019-01-07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111執397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0756910.62元及利息(利息以10756910.62元基數,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69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6690元,由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7017元,被告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896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100245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