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蘇0111執恢17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向平 | ||
立案時間 | 2019-03-25 | ||
發布時間 | 2019-04-0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111執恢17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韜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0373元元,并支付利息(分別以500000元、110373元為計算本金,分別自2016年11月22日起、2016年12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