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蘇0111執79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向平 | ||
立案時間 | 2019-02-28 | ||
發布時間 | 2019-04-1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111執79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區順英苗圃場工程款2812096元及逾期付款損失(損失計算方式:以2812096元為基數,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0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7209元,由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該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帳號:4301011329100245018)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22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