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1003執297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空 | ||
立案時間 | 2016-10-26 | ||
發布時間 | 2016-11-0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1003執297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舜莘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租金105560元元及違約金(以105560元為基數,自2013年2月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1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611元,由被告揚州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11元(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08020909000104857)。 (此頁無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