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遼0114執恢24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孫寶安 | ||
立案時間 | 2021-02-26 | ||
發布時間 | 2021-03-25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遼0114執恢24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志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奧凱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12445元; 二、被告徐志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沈陽奧凱電器設備有限公司違約金,(從2015年5月31日始,以815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貨款止;從2015年6月30日始以1043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至付清貨款止); 三、被告沈陽天北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上述款項,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案件受理費2668.9元,由被告徐志偉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