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遼0102執5713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孫寶安 | ||
立案時間 | 2020-08-05 | ||
發布時間 | 2020-10-09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遼0102執5713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孝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啟權住院伙食補助費2016元;二、被告王孝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啟權誤工費6552元;三、被告王孝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啟權殘疾賠償金177531元;四、被告王孝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啟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五、被告王孝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啟權鑒定費900元;六、被告王孝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啟權交通費1000元;七、被告王孝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啟權住宿費1000元;八、被告王孝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啟權被撫養人生活費22842元;九、被告徐儉、沈陽天北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就上述賠償范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十、駁回原告徐啟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76元,由被告徐儉、王孝華、沈陽天北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