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渝0101執2493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周曉蘭 | ||
立案時間 | 2021-04-09 | ||
發布時間 | 2021-06-0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渝0101執2493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2019)渝0101民初13538號一、被告重慶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 日內支付原告彭剛工程款776500元及利息(以776500元為基數, 從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彭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65元,由被告重慶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