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魯0181執172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孫元明 | ||
立案時間 | 2020-04-28 | ||
發布時間 | 2020-09-01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魯0181執172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吳可均工程款512 934.38元。 二、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吳可均工程款利息3 718.77元。 三、駁回吳可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67元,申請費3120元,均由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