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閩0802執23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陳爾敏 | ||
立案時間 | 2018-01-11 | ||
發布時間 | 2018-03-07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閩0802執23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郭柏生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萬才借款本金495萬元并支付利息(計算方式:1、自2010 年8 月30 日至 2012年9 月18 日,以695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2609725 元;2、自2012 年9月19 日起款清之日止,以 495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I.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郭柏生還本付息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郭柏生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