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102執2982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楊建平 | ||
立案時間 | 2021-04-02 | ||
發布時間 | 2021-04-25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湘0102執2982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陶河山支付工程款58.8萬元; 二、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陶河山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以58.8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承擔清償責任; 以上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陶河山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55元,保全費3460元,共計8515元,由原告陶河山負擔582元,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793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