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贛0924執58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楊建平 | ||
立案時間 | 2016-11-24 | ||
發布時間 | 2017-01-05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贛0924執58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 | ||
執行法院 | 宜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長沙鼎宸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租賃費134911元和違約金。(違約金按月利率2%,從2016年3月31日起計算至租賃費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2元,保全費400元,合計590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