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執473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楊建平 | ||
立案時間 | 2017-01-18 | ||
發布時間 | 2017-06-3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湘0111執473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姚有良借款本金2 6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 2 600 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從2016年3月24日起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姚有良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9 680元,保全費5 000元,合計34 680元,由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